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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考。根据查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官网显示,上海市档案人员岗位业务知识培训班统一组织各门课的考试,所有学员均顺利通过考试,并获得《上海市档案人员岗位业务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合格率达到100%,因此上海市档案人员岗位业务知识培训不难考。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事业的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档案事业,应当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视档案宣传教育,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落实。第五条市和区、县设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档案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对本市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3、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的档案事业,对本区、县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市和区、县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负责本系统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须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第七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第二章档案机构第八条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具有公共性质的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5、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机构。
6、专门档案馆是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或者特殊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机构。第九条部门档案馆是收集和长期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的机构。第十条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档案工作的机构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本乡、镇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7、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工作人员从事档案工作。第十二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管理本组织的档案,指导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8、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备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9、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档案工作的要求组织档案工作人员参加档案业务培训。第十三条市级行政部门的档案机构可以制订本系统专业档案工作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第十四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第十五条从事档案鉴定、评估中介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基础理论知识和档案价值鉴定、档案等级评估的专业知识。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六条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整理,定期交档案机构集中管理。
10、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送备案的同时,送交市综合档案馆;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送备案的同时,送交所在地的区、县综合档案馆。
11、国家和本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第十七条涉及行政区划变动,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立、变更和撤销,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批准,以及市或者区、县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
12、市或者区、县组织或者承办的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国际性会议(以下简称重要会议)和本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所形成的档案,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交市或者区、县综合档案馆。
13、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档案建立和档案进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正好我在培训档案管理课程。一共7门课
2、其中3门需要通过市里考试。《文件管理》、《档案管理》《科技档案管理》这三门
3、剩下4门是考查课。《档案保护技术》《档案编研工作》《电子文件管理》《档案法制与职业道德》
4、一年一次考试,如果不及格要隔年才能补考。我不知道你说的管理员跟我这个是不是一样。明年开始7门课会缩短成4门。我这学费1950元。4月底~~~10月底读书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留存城市记忆,便于社会利用,发挥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和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2、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档案公益宣传,营造关心、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第七条本市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以及其他省际档案工作交流与合作。
3、鼓励和支持参与国际档案专业组织和友好交流活动,加强档案领域国际合作。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4、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市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档案工作,负责本市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5、市、区档案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6、(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7、(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8、(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信息化建设;
9、(四)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10、(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11、城乡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档案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指导本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二条本市国家档案馆包括具有公共性质的综合档案馆以及专门档案馆。
12、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本行政区域内多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档案。
13、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特定领域或者特定载体形式的档案。第十三条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14、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第十四条本市加强档案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实施档案人才培养计划,建立档案专家库,加强专家型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建设高素质的档案人才队伍。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业务培训,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档案工作岗位、人员的职责,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
1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纳入归档范围的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材料,由文书或者业务部门收集、整理,定期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16、按照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